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的設計、制造與安裝的安全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GB/T 10052所包括的各種型式和規格的升降機。
2 引用標準
GB 1102 圓股鋼絲繩
GB 3811 起重機設計規范
GB 8918 優質鋼絲繩
GB/T 10052 施工升降機分類
GB 10053 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
GB/T 10054 施工升降機技術條件
GB/T 10056 施工升降機試驗方法
3 金屬結構的設計安全要求
3.1 金屬結構的設計計算應符合GB 3811中對強度、剛度和穩定性的規定。
3.2 整機穩定性
對于無固定基礎的升降機,在無附著、最大獨立高度時的穩定力矩不應小于最大傾覆力矩的1.5倍。
4 基礎
4.1 基礎的處理
4.1.1 升降機基礎應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條件下的全部載荷。
4.1.2 基礎周圍應有排水設施。
4.2 防護圍欄
4.2.1 在基礎上吊籠和對重升降通道周圍應設置防護圍欄。輕便型可移式升降機可采用其他措施進行圍護。
4.2.2 防護圍欄可采用實體鋼板、沖孔鋼板、焊接或編織網等制作。
4.2.3 防護圍欄應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圍欄施加的350N作用力而不產生永久變形,該物體為扁平等邊正方體,邊長50mm,邊緣倒圓半徑為3mm。
4.2.4 地面防護圍欄的高度不應低于1.5m。
4.2.5 圍欄門應裝有機電聯鎖裝置,使吊籠只有位于底部規定位置時圍欄門才能開啟,且在門開啟后吊籠不能啟動。
4.2.6 當附件或操作箱位于升降機防護圍欄內部時,應另設置專用區域與其隔離,并安裝鎖緊門。
5 停層
各停層應設置層門或停層欄桿。
層門或停層欄桿不應突出到吊籠的升降通道上。
5.1 層門
5.1.1 層門應保證在關閉時人員不能進出。
5.1.2 層門應符合4.2.2和4.2.3條的規定。封閉層門上應在視線位置設一觀察窗,窗的面積不應小于250cm2,且不裝玻璃。
5.1.3 層門凈高度不應低于1.80m,層門的凈寬度與吊籠進出口寬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5.1.4 水平滑動層門和垂直滑動層門應在相應的上下邊或兩側設置導向裝置。
5.1.5 垂直滑動層門至少應有兩套獨立的懸掛支承系統。
5.1.6 機械傳動層門的開、關過程應由司機操作,不得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制。
5.1.7 層門應與吊籠電氣或機械聯鎖。
5.1.8 對于機械傳動的垂直滑動層門,采用手動開門,其所需力大于500N時,可不加機械鎖緊裝置。
5.1.9 層門鎖緊裝置及其附件的安裝位置應設在人員不易碰觸之處。
5.1.10 層門鎖緊裝置應牢固可靠。
5.1.11 層門鎖緊裝置應加防護罩,且維修方便。
5.2 停層欄桿
5.2.1 不設通道層門處應設停層欄桿,并應符合4.2.2和4.2.3的規定。
5.2.2 停層欄桿的開、關可采用手動,但不能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制。
5.2.3 停層欄桿應與吊籠電氣或機械聯鎖。
6 吊籠
6.1 吊籠內空凈高度不得小于2m;人貨兩用升降機的吊籠頂部及除門之外的側面應有圍護。
6.2 需在吊籠頂上進行安裝與維修作業的,吊籠頂部的周圍必須設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護身欄桿。
6.3 封閉式吊籠頂部應有緊急出口,并配有專用扶梯。出口面積不應小于0.4m×0.6m,口上應裝有向外開啟的活板門,門上應設有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吊籠不能啟動。
6.4 貨用升降機的吊籠可不設置頂棚,但側面圍護高度不得小于1.1m。
6.5 吊籠不允許當作對重使用。
6.6 封閉式吊籠內應有足夠的照明,門上應設供采光和觀察用的窗口,窗口面積不應小于250cm2且不安裝玻璃。
6.7 吊籠內乘員體重應按80kg/人計,占據底面積不小于0.2m2;吊籠底平面承載能力不應低于2.5kN/m2。
6.8 人貨兩用升降機吊籠的頂面,應能承受0.5kN的點載荷及任一0.4m2面積上1.5kN的均布載荷。
6.9 吊籠結構應能承受GB/T 10056中規定的全部載荷試驗。
6.10 吊籠門的開啟高度不得小于1.8m。
6.11 當吊籠翻板門兼作跳板用時,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6.12 吊籠門需設置聯鎖裝置,只有當門完全關閉后,吊籠才能開啟。
7 對重
7.1 當升降機基礎下有一施工空間或通道時,則該機應設有防對重墜落傷人的安全防護區域。
7.2 當對重使用金屬填充物,應采取措施防止其移動。
8 鋼絲繩、滑輪
8.1 鋼絲繩
8.1.1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GB 1102和GB 8918的規定。
8.1.2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不得少于兩根,且應是彼此獨立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2,直徑不得小于9mm。
8.1.3 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允許用一根,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6mm;額定載重量大于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8mm。
8.1.4 懸掛對重用的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直徑不得小于9mm。
8.1.5 安全器上用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直徑不得小于8mm。
8.1.6 層門和安裝吊桿的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直徑不得小于5mm。
8.1.7 鋼絲繩接頭應采用可靠的聯接方式,其聯接強度不應低于鋼絲繩強度的80%。
8.2 滑輪
8.2.1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用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40。
8.2.2 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用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8.2.3 對重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8.2.4 平衡滑輪的名義直徑不得小于0.6倍的提升滑輪名義直徑。
8.2.5 安全器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15。
8.2.6 層門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15。
8.2.7 所有滑輪、滑輪組均應有防繩脫槽措施。
8.2.8 滑輪繩槽為圓弧形,其圓弧半徑應比鋼絲繩半徑大5%~7%,槽深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8.2.9 鋼絲繩進出滑輪的允許偏角不得大于4°。
9 傳動系統
9.1 傳動系統及其附屬設備的安全防護
9.1.1 傳動系統的安裝位置及安全防護均應考慮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9.1.2 傳動系統及其防護設施應便于維修檢查,有關零部件應防止雨雪、砂漿、混凝土、灰塵等有害物質侵入。
9.2 卷揚機傳動
9.2.1 卷揚機傳動僅用于無對重升降機。
9.2.2 對采用多層纏繞,應有排繩措施。
9.2.3 當吊籠停止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卷筒上應至少留有3圈鋼絲繩。
9.2.4 卷筒兩側邊,超出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應大于2倍的鋼絲繩直徑。
9.2.5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驅動卷筒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40。
9.2.6 SS型貨用升降機驅動卷筒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9.2.7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應采用楔形裝置固定;SS型貨用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可采用壓板固定。
9.3 齒輪齒條傳動
9.3.1 齒輪和齒條應用優質鋼材制造,齒形由機械加工形成。
9.3.2 設計計算時應假設每個驅動齒輪只有一個齒參與嚙合,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該安全系數是指齒條材料的抗拉強度極限與承受的靜載荷在齒條上產生的實際應力之比。靜載荷為吊籠自重與額定載荷之和。
9.3.3 齒輪和齒條的模數不得小于7。
9.3.4 齒條應牢固地安裝在導軌架上,相鄰齒條的接合處應符合GB/T 10054中4.2.2.3條的規定。
9.3.5 SC型升降機傳動系統和安全器的輸出端齒輪與齒條嚙合時的接觸長度沿齒高度不得小于40%,沿齒長不得小于50%,齒面側隙應為0.2~0.5mm。
9.4 制動器
9.4.1 傳動系統應設有常閉式制動器。其額定制動力矩對人貨兩用的升降機應不低于作業時額定力矩的1.75倍;對于貨用型的升降機應不低于作業時額定力矩的1.5倍。當升降機在動態超載25%試驗時,應能可靠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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